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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我三姊已離婚 有兩個小孩 目前監護權是我姐 老公還健在
現姐姐與小孩都住在我家
二姐 媽嗎和我都會照顧小孩
若是我姊身故 , 那麼小孩的監護權會是誰的??
誰有資格取得監護權?? 謝謝

首先須釐清法定代理人與監護權之不同---
第一 父母為法定代理人 依1091條規定為當然監護人 所以姐姐若有不幸時 孩子監護權理當回到父親即前姐夫身上 不論離婚前有無協議監護權歸屬何人
第二 若父親不適任時 由親屬所組成之親屬會議先糾正其不當行為 再不行 就訴請法院改定監護人
第三 現在孩子都是娘家的人在照顧 或許屆時可以此理由 向法院聲請改定 最好是孩子的爸 沒人可照顧孩子或有債務或其它不法不當事實 這樣你們爭取監護權時 才會有利
第四 我有個客人的弟弟 也是突然發生意外 自小由我客戶照顧的孩子 監護權卻回到已離婚多年的媽媽 我的客戶要領保險金都要監護人同意 最後也是打官司 將監護權要回來姑姑身上 才得以請領保險費
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086 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第 1090 條 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第 1091 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
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為前項選定或改定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依第二項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不適用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規定。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二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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