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可以轉讓嗎?
我的前夫因為外遇.我們早已經分居很久.但因為小孩監護問題所以一直不肯和我協議離婚.他希望我永遠不要去看小孩.讓小孩認他現任女友是親生媽媽.因為我不同意.所以我請求律師幫我向法院訴請離婚.並且爭取監護權.半年後順利判決離婚也爭取到監護權了.但因為我工作關係.小孩一樣是在宜蘭祖母家給祖母照顧.而小孩也很適應宜蘭的環境.畢竟從出生就在那裡長大.而祖母也希望監護權還給他們.但我聯絡不到我前夫.他換工作沒住在原本的工廠.也不曾回宜蘭看過小孩及祖母.可說是失聯.所以我想請問這種情況可以把監護權轉讓給祖母嗎?或是一定要找到我前夫?那如果他也不想要監護權不想養孩子?
**這種情況可以把監護權轉讓給祖母嗎?或是一定要找到我前夫?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民法第 1086條法有明文。除非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否則父母對於其未成年之子女,都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民法第 1084 條)。由民法第 1089 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由提問中得知孩子的監護權目前歸您,而孩子的父親失聯未曾探望過孩子,明顯對未成年子女未盡到保護及教養之權利與義務,為孩子之最佳利益考量當然不適宜將監護權移轉給孩子的父親。
如今您以孩子的生活適應為考量,想讓孩子的祖母監護孩子,只需依民法第 1092 條相關規定,以對您未成年子女,由祖母繼續護對孩子較適宜,於一定期限內,在特定事項中委託孩子的祖母繼續行使監護之職務即可。如此孩子的 監護權仍在身為母親的您,但是並不妨礙您委託祖母在您所委託的特定事項內對孩子行使保護及教養的權利與義務。
那如果他也不想要監護權不想養孩子(因為從出生到現在3歲他沒出過一毛錢都是我和我媽出錢.祖母出力在養小孩)?那我該怎麼辦?因為我工作不穩定實在無法養孩子.我真的很苦惱!我該怎麼辦?
其實我看出來您的問題在孩子扶養教育費方面您支應得很吃力的問題。事實上依民法第 1116- 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扶養費在法律上是規定父母要共同負擔的,就算您放棄了對子女的監權,您和您先生一樣仍是要負擔支付,原則上是一人負擔一半,這是與您是否放棄孩子的監護權無關的,而且只要父母之中有一人還在世,除非以該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均已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該民法第 1094 條訴經法院改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否則父母均難辭其責。
至於子女的教養費負擔,您是有權要求孩的父親給付所需的二分之一,唯他若行蹤不明,又無資產可供強制執行,您恐怕訴諸法律也無實益,倒不如去與孩子的祖母商議,說明相關法律規定,委請他代為照顧是為上策。
以上說明請參酌^^
**那想請問如果把監護權轉給祖母的手續該如何辦理?是去戶政機關嗎?還是法院?
不需要去法院,只要您與孩子的祖母用書面立下委託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權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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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修改監護權?
我與先生離婚了..監護權原本為先生,但事後孩子都是我在扶養,我想要將監護權改為是我的,這樣可以申請補助,請問要如何辦理?
我國的民法親屬篇從民國20年施行以來,一直是採夫權與父權至上的觀念,民國85年9月,在大法官釋字第365號解釋所揭示的「男女平等原則」與「消除性別歧視原則」衝擊下,民法親屬篇將離婚時原則是由父擔任監護權人的規定,不分協議或判決離婚,原則上均改成由夫妻共同商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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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關問題(監護權、成年)
上網查了下監護權的定義:『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還有關於法院在裁決監護權所屬時的標準,是否有更明確的優劣判定,和優先順序。 想請問下諸多相關問題~
Q1.已成年的小孩是否還有監護權問題!?
Q2.裁決監護權時有很多的評判標準,那哪些會比較看重呢!? (EX:小孩子的意願>父母能陪伴孩子的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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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的監護權
我跟前夫離婚了.但我們有一對雙胞胎,一ㄍ監護權是確定它的,但另一ㄍ是我們共同監護的.可是...我當時沒想清楚才做這ㄍ決定!現在關西稿的很不好"我現在向法院提出要小孩ㄉ監護權來得及嗎???我只要一ㄍ不是兩ㄍ,可以嗎??有脽能告訴我? 謝謝, 我不想跟他有任何牽扯.....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以何標準來判斷呢 ?
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
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
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會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
法官會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監護能力、職業、品德、意願及其子女的多寡等條件,加以通盤考量。
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所以你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和相處情形及孩子和你的相處情形都是頗重要的;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以下是訪視要點:
1.目前監護權及主要照顧者
2.兒童身心狀況
3.家庭互動成員概況(能協助妳照顧小孩)
4.婚姻狀況
5.經濟能力
6.居家環境
7.生活狀況及素行
8.照顧兒少經驗及互動情形
9.監護動機及監護意願
10.教養態度及照顧計畫
11. 兒少被監護之意願
12. 對於探視權之看法(千萬別有剝奪對方探視小孩的心態)
我現在向法院提出要小孩ㄉ監護權來得及嗎???我只要一ㄍ不是兩ㄍ可以嗎??
A.可以。既然是雙胞胎何忍拆散?就要求兩個改定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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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之監護權
請問一下....如果男方是家暴之加害人(第一次),但男方對小孩還不錯,想要小孩子的監護權,請問勝算機率大嗎?雖然女方式被害人,但她管教小孩時會口出惡言,那她也想要爭取一位小孩監護權(一男一女),勝算機率大嗎﹖但如果小孩說要跟女方,法官就一定會判給她嗎﹖
許多夫妻基於疼愛孩子或與孩子有割捨不掉的感情時,都會極力希望能爭取到子女之親權,在雙方各不相讓的情況下,是可以交由法院來裁判子女親權的歸屬,對於親權爭執不下的情形提供一個較適切的解決方法。以往舊法對於子女親權較偏向歸屬丈夫,在婦女團體奔走與要求多年,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讓父母在爭取子女親權時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判決時,得為子女利益為考量而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行使親權之人。通常法官都是依民法一○五五條之一作為考量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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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轉移
我想請問一下 , 我有兩個未成年的弟妹想要申請監護權轉移
第一個 我父親過世 我有問過地方法院 監護權是轉移到生母那邊
第二個 因為我兩個弟妹已與生母沒有任何親情 因為已經14年未見未連絡
那我想請問一下 監護權可以申請轉移到兄長身上嗎?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 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為前項選定或改定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依第二項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不適用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二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如母親願意以協議方式移轉
雙方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 如母親不同意 , 此時需訴請法院酌定 , 首先你需要滿20歲唷 ~
監護權移轉部份~法律上稱為"改定未成年子女 監護權之訴"~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
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
雖說如此 ,你必須要充分的說明現任監護人不足以擔任被監護人工作之理由和事實~~
並同時提出自己適合擔任改定後新監護人的理由~藉以取得法官認定~
只要法官認定裁定變更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即會依法移轉~
希望能幫得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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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
我媽覺得她教不動我,她想要放棄監護權給其他人,可以嗎??
您並沒說您的家庭狀況 , 所以我把各種監護權的變化列出來給您看 , 您看一下那一種適合您們 :
一.父母婚姻存在時
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二.父母離異時(單親家庭)
民法1055條規定,子女監護權有三種歸屬
1.父親監護
2.母親監護
3.父母共同監護
三.被收養時
子女的監護權轉移到收養人來監護(民法1077條)
四.法院指定監護
民法第1055-2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民法第1089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民法第1094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
ps:台中市長胡自強,他是台中社福機關主管,他就以市長之職而身兼40多個小孩的監護人.
以上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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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監護權判定給誰?
關於監護權的問題" 我是個單親家庭 母親於6年前已離婚
之後我跟哥哥偶爾有與母親見面
但沒有金錢往來 也無互相照顧的舉動
戶口名簿裡的家庭成員 :
我17歲 , 哥哥19歲 ,父親48歲 , 爺爺87歲 ,奶奶73歲
我跟哥哥的監護權在爸爸身上
但我爸爸於今年的2月份 出車禍過世
那現在監護權 法官會判給我母親還是爺爺還是誰?
聽說爺爺年紀過大無法爭取到監護權
也聽說母親離婚之後 監護權也無權擁有
到底會判定給誰?
請提出有證明的答案!! (例如法律第幾條?第幾項?)
而所以判定給誰!?
這是父母離婚後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由父親擁有監護權,但母親仍是您們的母親。雖然戶籍中母親已遷出並不影響您們與母親的法定親子關係。民法第一0八六條明訂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但我爸爸於今年的2月份 出車禍過世 , 那現在監護權 法官會判給我母親還是爺爺還是誰?
如上所述,除非母親的行為有違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被法院認定有不適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之情事,而依職權或依聲請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即監護人(民法一0八六條第二項),否則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仍將依法判給生母(民法一0八六條第一項)。
**聽說爺爺年紀過大無法爭取到監護權 , 也聽說母親離婚之後 監護權也無權擁有 ?
您聽說的訊息有誤,民法第一0八四條第二項明訂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及義務,而民法第一0八九條也明定此種權利義務,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父母的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父母不能共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所以並無離婚的母親無權擁有監護權之說。
**到底會判定給誰?
綜上所述,除非您母親被證明有民法第一0八六條第二項母親的行為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相反,被法院認定依法不得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而經法院依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為其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否則仍會依法判給未成年子女的生母(民法一0八六條第一項)。
請提出有證明的答案!!
(例如法律第幾條?第幾項?)
**而所以判定給誰!?
會判給生母,因為生父已過世,依民法第一0八九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父殁),由他方(母親)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除非您們能舉證母親有與您們身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相反的行為,依法不得為您們的法定代理人,此時法院會依民法一0八六條第二項另為您們指定特別代理人(即監護人)。
以上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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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資料問題?
如果我要ㄑ法院申請監護權要帶什ㄇ資料ㄑㄚ?
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
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
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會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
法官會依民法第1055-1條所列的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監護能力、職業、品德、意願及其子女的多寡等條件,加以通盤考量。
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所以你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和相處情形及孩子和你現任丈夫(如你已再嫁)的相處情形都是頗重要的;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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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出生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我現在懷孕七個月,但是因為很多因素,要跟老公離婚,請問這樣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嗎?另外因為懷孕的關係,我把工作給辭掉了,如果說要爭取監護權的話,我是不是會處於弱勢的一方呢?
**我現在懷孕七個月,但是因為很多因素,要跟老公離婚,請問這樣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嗎?
按夫妻離婚後,對於婚生的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方式原則上是由父母協議訂定,如果未協議或是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得依夫妻的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一0五五條第一項)。又依戶籍法之規定,監護人得向戶政機關申請監護登記,在戶籍資料上載明自己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但是婚生子女的戶籍登記,除非父母已有達成協議,否則是不會特別為監護權登記,而視為監護權為父母共有的。戶政事務所是不會在未提出協議書或提不出法院裁判確定書時,即如前回答者所述登記為母親擁有監護權的,在此特別說明。
**另外因為懷孕的關係,我把工作給辭掉了,如果說要爭取監護權的話,我是不是會處於弱勢的一方呢?
除非是您們達成協議,由您照顧孩子及擁有孩子的監護權,否則若要訴請法院裁定,您無工作即無經濟來源,在監護權的判定上的確是會有不良影響的,請參酌民法一0五五之一條相關規定。
經濟因素是可以影響到是否能提供未成年子女一個較佳的成長環境,但是在實務上監護權指定的依據影響因素甚多,無法單以某一項因素去定論是否有利的。基本上法院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在雙方無法達成協商,而必需依法裁判時,法院會先委請社工人員做相關之訪視調查,而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會依民法第 1055- 1 條相關規定,注意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以及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等法定應注意事項,並提出必要之建議。
而社工員調查訪視時的所見所聞,及您們所能提出的相關證明,如經濟狀況,子女的生活環境,幼年子女的照顧、成長所需條件及其他相關支持等,都足以影響社工員的判斷與自由心證。
就算社工員提出了報告與建議,法官在開庭時的所見所聞,參酌呈現在他面前的相關報告與證據,而形成了法官所謂的自由心證,並做出其所認為最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裁定。
所以法院是依據可以實際支持未成年子女成長的最佳環境為考量,舉個例說,如若父母之一方雖有高收入的經濟能力,但是為人奢靡沈迷高物慾,或是有賭博吸毒等惡習,那麼法官可能在對方舉證下,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著想,而將子女監護權判給收入較低,但是經濟狀況穩定的一方。因此請您去找個穩定的工作,有穩定的經濟來源以為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基本條件。
以上說明請參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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