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請問 , 我先生與前妻離婚後 , 小朋友的監護權判給我先生 , 之後我們結婚也另外又育有一子
雖然我與我先生結了婚 , 但之前辦理一些如轉學或辦理補助...法律上我非法定監護人
所以總是得攜帶我先生的證件 , 我當代理人才能申辦 , 所以我先生發生意外後 , 老大(也就是我先生前妻所生)的監護權惠歸我所有嗎 ?謝謝!
我先生發生意外後,老大(也就是我先生前妻所生)的監護權惠歸我所有嗎還是...
1.在法律上老大的監護權不會自動歸你。
2.妳先生發生意外,目前情形如何,傷勢嚴重嗎?
3.如果妳先生的意識還很清楚的話,你可以和妳先生商量收養老大的事。
法規: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第 1076-2 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4.如果你不願意收養或是老大的母親想擔任監護權人而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人的話,則妳是無法取得監護權的。
但如有下列情事,且你有意願擔任監護權人,則你是可以具狀聲請法院裁定改定你為監護權人:
法規: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第 1106-1 條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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