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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監護權及探視權的問題~

各位大大~我想請問~我離婚協議書上是寫「雙方共有監護權,由男方扶養權,女方有隨時探視權,男方若阻擾須放棄監護權給女方」上面沒有提錢的部份,但二三年來我還是每個月有給錢(因為有監護權所以還是要付部份責任是吧??)及每星期假日接小孩回來住一二天,但~若男方不給我帶小孩了or找理由不給我看小孩,我有辨法爭取接小孩or看小孩嗎?有條例嗎?有辨法行始我的權力嗎?(探視權) ,若我放棄了監護權也一樣可以行始權力嗎?  謝謝

何謂監護權?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何謂探視權?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探視小孩乃是為人父母行使親權基本之權利,就算妳放棄小孩之監護權,一樣擁有小孩探視之權利。若仍有法律上之問題及需要幫助的地方,妳可以求助於法律扶助基金會,其網址:http://59.120.201.217/legal/index.htm。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 
以上提供妳參考 ,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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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權轉移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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