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及撫養費要如何處理
各位大大:
我和前夫離婚已有五年了,我們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兩個孩子監護權歸他,至於女方只有探視權,兩個星期探視一次,探視時須向男方告知,但不得過夜,夫妻雙方放棄雙方財產及贍養費,並未提到教養費,但過去的五年我在行使探視權時,他處處阻擋,我卻放棄了,我是固定兩個星期到學校偷看他們,他和他的女友相處了四年多,女友也居住在他家,直到今年過年她和他的女友分手,卻想和我複合,我因自己也有男友,但他用盡各種理由,要我回去照顧孩子,我卻告知他照顧孩子有很多種方式,但他卻要求我付過去五年孩子的教養費,讓我很束手無策,我有跟他說請將孩子的監護權讓出他卻跟我說法院判給誰就誰ㄚ我真的很無奈.....
建議你先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訴
先以探視權的方式來行使
如果對方依然惡意阻擋
再來聲請改定監護權
探視權的規定:無監護權的ㄧ方有絕對的探視權 ,這是無法剝奪的 ,民法上規定血親不得放棄 ,因違反公序良俗的所有規定都無效.
探視權的行使:
你可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告知對方要讓你行使探視權 ,並且說明行使探視權的時間與方式,如果對方依照目前禁止的方式一意孤行 ,你將依法向家事法庭聲請酌定探視權之訴.
舉證的部分很簡單 ,只要你與他對話的錄音即可 ,至於存證信函的部分是寄到戶籍地最好 ,或是他的家人有人能接收能轉達亦可 ,存證信函的目的本來就是意思通知 ,甚至傳簡訊有時候也能當作意思通知的一種 ,當然 ,存證信函較有公信力.
探視權的訴訟:如果對方依然不予理會 ,你可撰狀向法院請求定期探視子女 ,法院判決出探視子女的時間後 ,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會面交往權
不僅為父母的權利
且亦為子女子女之利益
而會面交往者
正是親子關係最後之保障
多少可以彌補子女因父母離婚所招致之不幸
(台灣 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40號裁定)
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 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 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 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監護權移轉部份~法律上稱為"改定未成年子女 監護權之訴"~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
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
雖說如此 ,你必須要充分的說明現任監護人不足以擔任被監護人工作之理由和事實~~
並同時提出自己適合擔任改定後新監護人的理由~藉以取得法官認定~
只要法官認定裁定變更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即會依法移轉~
希望能幫得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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