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監護權問題
如果男女共生了兩個女兒, 一個4歲一個2歲 , 那請問 :
1:如果雙方要離婚爭取監護權的話 , 男方比較有錢的話 兩個女兒都一定會判給男方嗎?
2:如果兩個女兒都表示意見要跟隨媽媽的話 , 要幾歲 法官才會不在經濟狀況考量下 先聽從孩子的意見 把兩個女兒都判給媽媽
或者有什麼樣的條件,可以讓法官把兩個女兒的監護權都判給媽媽 ? 謝謝你們
過去民法大多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法院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依據,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但且父母親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但監護權案件往往會出現的類似情態..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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