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訂監護權
我小孩已國小五年級與3年級96年經法院裁定本是共有監護權.改判監護權歸我(小孩生母當時無意願扶養照顧且她從96至99年間都未曾對兩子有任何照顧扶養)直至最近她表示有意負起母親責任與倆子保持正常良好親子關係(她說現在他已步是5年前沒辦法照顧養育.她表示她已經存夠點錢.若去法院她爭的贏)...但仍未實際做為.請問這樣我能再去法院申請監護權共同執行嗎? ...
扶養費部分
有監護權之一方可向法院訴請自擔任監護權人至未成年子女滿20歲止之扶養費
由自己和對造各盡一半之義務
請法院調查後酌定給付金額及給付方式
法院判決出來後的結果具執行名義
若不從可強制執行
而扶養費的基準
可以以實際居住地審計部所審核出來的每人每月最低消費指數為標準
以此標準父母各負一半之責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之二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又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六亦規法院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為酌定時得命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給付扶養費,並得依聲請命為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所以你先向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之訴
向他要求96年起至現在之扶養費
假設當地公告每人每月最低消費指數為18000
那麼他每個月須支付9000(一個未成年子女之計算方式)
假設為96年5月改判監護權歸你
那麼至今100年4月
總共48個月*9000=432000
請他先把四十三萬兩千元給付完再爭取監護權吧
監護權部分
監護權移轉部份~法律上稱為"改定未成年子女 監護權之訴"~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
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
雖說如此 , 對方必須要充分的說明現任監護人不足以擔任被監護人工作之理由和事實
並同時提出自己適合擔任改定後新監護人的理由 , 藉以取得法官認定
只要法官認定裁定變更後 ,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即會依法移轉
所以你並無對未成年子女不利 , 且對方這幾年並無負起扶養義務 , 改定之機率可說是微乎其微
希望能幫得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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