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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改定監護權的程序

最近與小孩通電話時,孩子總會告訴我說她們兄妹倆又被單獨留置在家中了,他們會害拍有壞人進來,且三餐都不正常~今天孩子又告訴我說他們爺爺又把他們兩單獨留在家裡,一直到晚上7-8點才回家,且回家時又喝醉對他們兩用不堪入耳的言語辱罵他們,還出手打他們兄妹倆~ 這種情況下,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權嗎?或者需要先聲請調解呢? 每天聽著孩子打電話來告訴我,他們的遭遇~聽了之後好心疼又不捨....可否請有相關法律的人替我解答??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如果妳監護權不慎打輸了,你可以直接要求並重新約定探視的時間與方式,探視權本來就屬無監護權一方的權利所以小妹別搞錯了,別亂打官司會被法官駁回的。
相關法條: 
民法1055條之1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 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事項如下:
對小孩的教育有何方式還有要舉證對方的家庭不適之處如~〈對方父母親身體狀況佳不佳之類的〉要讓社工對你有好的印象法官是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小孩對妳情感的依賴多深 ,這些都要注意。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

就現行更改監護權的案例敗訴居多.原因在於舉證對方不適任的事實理由不夠充足.無更改監護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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