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改判與設立遺囑
想請問各位大大: 監護權人如果不幸身故,是否監護權就會改判? 如果事先設立遺囑是否就可預防改判問題ㄋ?
監護權人如果不幸身故,是否監護權就會改判?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置監護人。所以除非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才是置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父母之一方死亡,另一方即為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人(簡稱未成年人之權益人)。非監護人,也没有監護權改判之問題。(民法1091條)
如果事先設立遺囑是否就可預防改判問題ㄋ?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也就是後死之父或母始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民法第10930條)
有遺囑指定監護人就無須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不過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民法第1094條)
請先將監護人與權益人了解清楚,才有助於認清問題的本質。
就是父母離婚才會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利義務行使負擔的約定。
簡單的說父母一方死亡對小孩的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就由活的一方擔任,没有監護權的問題。
你所述的監護人名稱應為〝權益人〞。監護人應是父母雙亡或父母均不能行使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才會置〝監護人〞。父母雙亡,後死的父或母才能立遺囑指定監護人。
請參閱96年5月23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
律師立遺囑依案情及被繼承人的背景收費不一,建議可以自已擬好送法院委託之民間公證處公證,收費較便宜約在1000~3000元之間,而且迅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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