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的認定
我有以下問題,想請教,請各位大大懂的人能幫我解答:
1.我和前夫在離婚後一年復合,並生下兒子,(未婚生子)當時並沒再婚報戶口,只是將孩子的戶籍登記在他那邊,戶口名簿上寫明父及母分別是誰,但沒約定監護權歸誰.
2.去年我買了房子,將孩子的戶口遷到我這邊,即戶長是我,長子是我兒子.我前夫與我們同住,戶籍在我這屬於寄居. 最近我前夫個性大變,對我經常搙罵,甚至動手打我,我有向警局報案且在申請保護令中,我想問的事是:
a.幫保護令下來時,我可以請前夫離開我的住所,這樣孩子的戶籍在我這,監護權就是歸我嗎?
b.如不是,我要如何爭取監護權呢?怎樣的步驟對我比較有利?
c.很擔心當前夫離開我住所時,會強制將孩子帶走,所以...
1.我和前夫在離婚後一年復合,並生下兒子,(未婚生子)當時並沒再婚報戶口,只是將孩子的戶籍登記在他那邊,戶口名簿上寫明父及母分別是誰,但沒約定監護權歸誰.
這就表示孩子已經生父認領,視同您們的婚生子女,因您們未特別約定子女監護權,視為父母共同擁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至於孩子戶籍設在那兒,是與監護權歸誰並無絕對的因果關係。
2.去年我買了房子,將孩子的戶口遷到我這邊,即戶長是我,長子是我兒子.我前夫與我們同住,戶籍在我這屬於寄居.
您們未再舉行結婚公開儀式亦未為結婚戶籍登記,則如此的戶籍登記,是正常而合理的。
最近我前夫個性大變,對我經常搙罵,甚至動手打我,我有向警局報案且在申請保護令中,我想問的事是:
a.幫保護令下來時,我可以請前夫離開我的住所,這樣孩子的戶籍在我這,監護權就是歸我嗎?
不一定,孩子的監護權是否歸您,並不是用孩子設籍在您這兒為依據的,您們可以協議讓孩子的監護權歸歸您,若協議不成則可準用民法第 1055 條訴請法院酌定。法院會參酌民法第 1055- 1 條相關規定為適當之裁判。
b.如不是,我要如何爭取監護權呢?怎樣的步驟對我比較有利?
孩子的爸爸有家暴行為,將會是您穫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極有利考量因素,但並非絕對的。您可以舉證他的暴力行為危及您和孩子的安全,聲請保護令時要求命他遷出並遠離您和孩子的住居所,工作地等一般活動場所特定的距離,並暫定孩子的監護權、探視權是否暫停及扶養費給付方式。
待此通常保護令核發下來後,您再提出請求法院依孩子的最佳利益酌定孩子的監護權於您。在社工員訪查及法院開庭時,以孩子的父親有家暴行為,情緒易失控,怕其傷及孩子為由,要求停止其對孩子的監護權與探視權。
c.很擔心當前夫離開我住所時,會強制將孩子帶走,所以在申請保護令出庭時,我該如何跟法官提出禁止前夫將孩子帶走的行為呢?
受家暴的威脅中為您在他施行家暴當時,是否有聲請緊急保護令呢?若有可以該緊急保護令為主張,在他遷出時請求警方派員保護您與孩子。或是在他要強行帶走孩子時,請求警方派員前來處理並以該緊急保護令為主張。
在聲請保護令出庭時,您可以為使孩子免於暴力威脅及為孩子身心發展鄇健康與最佳利益,請求法官將孩子列入加強保護對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相關規定,裁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您單方任之。
若有必要,您亦可以該法條第七款要求酌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第八款命他給付您們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
唯因為保護令有其最長為一年的有效期間,故而您仍應訴請法院就該有關子女監護權、探視權與扶養費給付等部分為正式之裁定。
以上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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