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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

我媽覺得她教不動我,她想要放棄監護權給其他人,可以嗎??

您並沒說您的家庭狀況 , 所以我把各種監護權的變化列出來給您看 , 您看一下那一種適合您們 :

一.父母婚姻存在時
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二.父母離異時(單親家庭)
民法1055條規定,子女監護權有三種歸屬
1.父親監護
2.母親監護
3.父母共同監護

三.被收養時
子女的監護權轉移到收養人來監護(民法1077條)

四.法院指定監護
民法第1055-2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民法第1089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民法第1094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
ps:台中市長胡自強,他是台中社福機關主管,他就以市長之職而身兼40多個小孩的監護人.
以上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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