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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監護權
夫妻離婚時把監護權給女方,可是現在男方要求拿回監護權,是否可以?
法院的認定是,監護權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法院也會依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而加以通盤考量。
但必須先讓你知道的是要擁有監護權的話,你就必須讓法官相信你有足夠經的經濟能力,雖然經濟能力不是法官判別誰有監護權的唯一考量,可是要是爭取監護權一方經濟能力無法最少支付小孩的一半生活所需時,法官是會考量另一半的監護權的。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親或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所以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就算目前是歸給女方,但後續若有變故,仍然有可能變更成男方的。 若你還有任何疑問,歡迎你來信或加入我即時通與我聊聊...祝 順心 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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