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的變更
我多年前跟我先生離婚,因為我沒錢,所以監護權在爸爸身上,可以從離婚到現在2年多了,他從未照顧過小孩,我可以把監護權變成自己的嗎?? 要怎麼做呢????
以我的專業經驗來回答你,目前法律觀點而言,要將監護權變更 並非不可能的事
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陷於困頓導至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為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等, 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即可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
目前你要變更監護權其實很容易,但問題是前夫是否同意,這點就比較麻煩嚕!
不彷可以試試看,徵信的力量,來說服你前夫,問題就簡單化了!
再到所屬管轄的法院去變更監護權,只要寫一份變更監護人的訴狀即可。
第四章 監護
第一節 未成年人之監護
第 1091 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第 1092 條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第 1093 條
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 一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二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 三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為前項選定或改定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依第二項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不適用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規定。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二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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