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假處分撤銷
之前朋友上了法院 , 原本是協議離婚,共同監護 , 主要在男方家
最終他小朋友的監護權假處分己經裁定給他前妻
假處分執行後 , 我朋友變成只有探視權 , 可是最近他前妻把這個假處分撤銷了
我想請問..撤銷的效果是什麼 ? 朋友可以在把小朋友接回來嗎??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聲請判決離婚,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即所謂之監護權)之內容及方法。而且依同法第五百七十九第一項之規定,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必要之假處分。故於判決確定前,欲暫時取得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可透過假處分之方式為之。因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如有急迫情勢不立即定暫時狀態,將使子女安全或教養受到影響,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必要之處分,以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九條立法理由)。所以,聲請假處分,除須符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要件外,尚須站在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之立場為考量。又子女目前由誰監護中,並不影響法院為假處分之裁定
*朋友可以在把小朋友接回來嗎??
A~可以錒~只要勾通好就好~~~這些已經是電視連續劇的劇情了. 就算你在協議書上放棄監護權.也可以上法院再行改定 . 只要你是親爹.親娘.到你沒有一口氣的時候.你都有權看小孩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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