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相關問題(監護權、成年)

上網查了下監護權的定義:『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還有關於法院在裁決監護權所屬時的標準,是否有更明確的優劣判定,和優先順序。 想請問下諸多相關問題~

Q1.已成年的小孩是否還有監護權問題!?

Q2.裁決監護權時有很多的評判標準,那哪些會比較看重呢!? (EX:小孩子的意願>父母能陪伴孩子的時間......等)

Q3.關於判監護權時,子女意願的部分,大概幾歲或者到什麼程度的孩子這部分才會占的比較重要!? (EX:程度-能說話、已較懂事......等)

Q4.裁決監護權時,有關經濟能力的優劣是怎判的!?...

Q1.已成年的小孩是否還有監護權問題!?
依民法第12條之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成年人擁有獨立自主,完全行為表達之能力,正常之成年人,是不必受監督與保護的,因此已成年的小孩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但成年人若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時,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所以說精神心智不正常之成年人,是會有監護權的問題的。

Q2.裁決監護權時有很多的評判標準,那哪些會比較看重呢!? (EX:小孩子的意願>父母能陪伴孩子的時間......等)
關於法官在裁定未成年小孩監護權歸屬之判定:
如果是對於離婚夫妻,爭取小孩監護權之訴訟時,法官會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1)之規定判別,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如果是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法官會依據民法第1094條之1規定審定,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

Q3.關於判監護權時,子女意願的部分,大概幾歲或者到什麼程度的孩子這部分才會占的比較重要!? (EX:程度-能說話、已較懂事......等)
通常小孩在滿七歲時,法官在裁定監護權歸屬之判定時,會傳訊小孩,當庭詢問小孩屬意跟隨之人。

Q4.裁決監護權時,有關經濟能力的優劣是怎判的!? (EX:父很有錢,母財力普通但仍扶養小孩,那在這種狀況下,兩邊的這個項目是視為5比5 還是 父>母)
對照雙方當事人之經濟能力,只是考慮小孩監護權歸屬與否的因素之ㄧ,但不會有絕對性的關鍵影響,法官會參酌其他之因素,以小孩之最佳利益為原則,作為監護權歸屬判定之依據,因此只要有能力扶養小孩之當事人,就算對方經濟能力比他好,但仍有勝訴之可能的。

Q5.如果說小孩已成年,那父母離婚後,小孩的戶籍歸哪...!?
成年以後,就擁有獨立自主,自由意思表達之能力。基於憲法規定人民有自由遷徙之權利,因此若小孩已成年,他可以自由選擇要將戶口遷往何處,歸父或母都可以。甚至只要朋友同意,要遷入朋友之戶口內也是可以的。

Q6.那小孩扶養父母的責任呢!? 處於離婚的狀態下,小孩會不會有這部分的法律問題?
父母雖然已離婚,但並不影響小孩與父母之親子關係,小孩成年後,仍然要對離婚父母盡扶養之義務的。但依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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