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修改監護權?

我與先生離婚了..監護權原本為先生,但事後孩子都是我在扶養,我想要將監護權改為是我的,這樣可以申請補助,請問要如何辦理?

我國的民法親屬篇從民國20年施行以來,一直是採夫權與父權至上的觀念,民國85年9月,在大法官釋字第365號解釋所揭示的「男女平等原則」與「消除性別歧視原則」衝擊下,民法親屬篇將離婚時原則是由父擔任監護權人的規定,不分協議或判決離婚,原則上均改成由夫妻共同商議決定。

監護權的相關規定 若是夫、妻雙方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功時,除了夫妻可以請求法院加以斟酌外,其他利害關係人(例如祖父母)、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也可以在父母的協議對子女不利時,向法院請求改選另一人為監護人。 如果有監護權的一方,沒有盡到保護教養的義務,或對子女有不利的情形,除了前面所提到的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人外,甚至連子女本身都可以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民法1055條3項)。

法院也可以在認為父母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時,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選定父母以外的第三人為子女的監護人(民法1055條之2),並同時命令小孩的父母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用(民法1055條之2)。

附帶一提的是,民法另有「法定監護人」的制度。依此制度,依序與未成人同居的祖父母、家長,及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伯父、叔父,或由親屬會議選定的人,都可以成為未成年的監護人,直到該未成年人結婚為止(民法第1091條、第1094條)。

判斷「監護權」歸屬的標準除了雙方自行協議子女的監護權外,法院介入監護權歸屬的問題時,法院所考慮的標準,不再是以父親的權利,也不是母親的謀生能力,而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詳言之,法院必須審察一切情況,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並考量法律明定的具體客觀事由後,再加以裁判(民法1055條之1)。
去申請改定監護權的訴訟 , 坦白說機會一半

監護權,監護權轉移.共同監護權,小孩監護權,監護權改定,監護權官司,監護權轉移如何辦理,監護權到幾歲,離婚小孩監護權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vennasey 的頭像
    vennasey

    監護權轉移如何辦理

    vennas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