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未出生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我現在懷孕七個月,但是因為很多因素,要跟老公離婚,請問這樣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嗎?另外因為懷孕的關係,我把工作給辭掉了,如果說要爭取監護權的話,我是不是會處於弱勢的一方呢?
**我現在懷孕七個月,但是因為很多因素,要跟老公離婚,請問這樣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嗎?
按夫妻離婚後,對於婚生的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方式原則上是由父母協議訂定,如果未協議或是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得依夫妻的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一0五五條第一項)。又依戶籍法之規定,監護人得向戶政機關申請監護登記,在戶籍資料上載明自己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但是婚生子女的戶籍登記,除非父母已有達成協議,否則是不會特別為監護權登記,而視為監護權為父母共有的。戶政事務所是不會在未提出協議書或提不出法院裁判確定書時,即如前回答者所述登記為母親擁有監護權的,在此特別說明。
**另外因為懷孕的關係,我把工作給辭掉了,如果說要爭取監護權的話,我是不是會處於弱勢的一方呢?
除非是您們達成協議,由您照顧孩子及擁有孩子的監護權,否則若要訴請法院裁定,您無工作即無經濟來源,在監護權的判定上的確是會有不良影響的,請參酌民法一0五五之一條相關規定。
經濟因素是可以影響到是否能提供未成年子女一個較佳的成長環境,但是在實務上監護權指定的依據影響因素甚多,無法單以某一項因素去定論是否有利的。基本上法院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在雙方無法達成協商,而必需依法裁判時,法院會先委請社工人員做相關之訪視調查,而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會依民法第 1055- 1 條相關規定,注意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以及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等法定應注意事項,並提出必要之建議。
而社工員調查訪視時的所見所聞,及您們所能提出的相關證明,如經濟狀況,子女的生活環境,幼年子女的照顧、成長所需條件及其他相關支持等,都足以影響社工員的判斷與自由心證。
就算社工員提出了報告與建議,法官在開庭時的所見所聞,參酌呈現在他面前的相關報告與證據,而形成了法官所謂的自由心證,並做出其所認為最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裁定。
所以法院是依據可以實際支持未成年子女成長的最佳環境為考量,舉個例說,如若父母之一方雖有高收入的經濟能力,但是為人奢靡沈迷高物慾,或是有賭博吸毒等惡習,那麼法官可能在對方舉證下,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著想,而將子女監護權判給收入較低,但是經濟狀況穩定的一方。因此請您去找個穩定的工作,有穩定的經濟來源以為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基本條件。
以上說明請參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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