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約定監護權問題
前夫原有孩子監護權, 也申領了北市幼兒津貼, 我有付月撫養費一萬
最近因為小孩子的意願, 孩子此後由我照顧
我目前無收入, 想跟他討論轉移幼兒津貼, 還有重新約定監護權
他卻以幫孩子買儲蓄險, 預算高為由, 說我太計較那個津貼
連監護權也說要先問過區公所確認他個人權益有何影響再說
兩千五的津貼對我當然很有幫助, 我該怎麼辦?
直接訴請改定監護權
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 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你必須要充分的說明對造不足以擔任監護人工作之理由和事實~~
並同時提出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的理由~藉以取得法官認定
現在針對你的發問作回答
1.有沒有可能透過法律途徑改定監護權? 機會高嗎?
透過法律途徑的方式上面已做說明 , 機會極高
原因是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 以及目前實際照顧 未成年子女之人是你
2.如果有機會, 那麼是否我原來支付的撫養費部份可能判定取消?而且可能反過來請求對方支付?
若監護權人改定為你 , 原本支付的部分會取消 , 應該是換對方給付扶養費
但如果對方未支付 , 還是需要請法院酌定扶養費給付之多寡及方式
有監護權之一方可向法院訴請自擔任監護權人至未成年子女滿20歲止之扶養費
由自己和對造各盡一半之義務
請法院調查後酌定給付金額及給付方式
法院判決出來後的結果具執行名義
若不從可強制執行 , 而扶養費的基準
可以以實際居住地審計部所審核出來的每人每月最低消費指數為標準
以此標準父母各負一半之責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之二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又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六亦規法院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為酌定時得命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給付扶養費,並得依聲請命為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希望能幫得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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