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監護權的生母,有法律責任嗎?
父母離婚,父親有小孩監護權。因父欠債跑路,小孩目前與生母同住,
但生母不想照顧(因小孩為身心障礙者),告父親遺棄,請問:
1.生母需要負照顧、教養責任嗎?
2.生母不帶小孩上學,有罰則嗎?
3.生母還有其他法律責任嗎?
4.父親有什麼法律責任?
5.若是變更監護權給生母,有哪些資源可給予協助(經濟、生活等方面)?
6.還有哪些資源可幫助小孩(照顧、就學、生活方面等)?
想要幫助這個小孩,請知道答案的相關專業人事協助回答,非常感謝!
1~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 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
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 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 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2-沒罰則.採自由論!
3-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4-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 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5-小孩監護的問題,向來法院均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所以法院通常會衡量:兩造的經濟狀況、教育程度、社交活動、人格特質、思想觀念、後勤支援(就是如果父親或母親工作繁忙時,是否有親人可以幫忙照顧小孩?)...等等一切情狀,加上社工人員訪視兩
造家庭狀況、子女年齡及特殊的生理、心理需求、子女的本身意願等所有情節,綜合判斷現在對小孩最好由誰監護。
6-以下這幾個法律常識,是您在爭取監護權過中必須要知道的。 ... 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 ,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 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之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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