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移轉
若小朋友的父母離婚,監護權歸母方,現母方因無力撫養小孩而想要放棄監護權,那小朋友的丫姨要如何才能取得這個小朋友的監護權?
**生了小孩是一輩子的事及責任**母無力扶養?是怎樣情形的無力扶養?母親失業?母罹不治重症?無力扶養看是什麼樣程度 若只是一時經濟困頓 建議可求助社會局找寄養家庭代養孩子(這是臨時的, 不是將孩子送人)每月需支付一些些寄養費, 等家長經濟好轉, 即可接回孩子團聚(詳恰社會局)
母親若放棄監護 (如上所言)接下來的順位是父親 再來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孩子的兄姐等孩子的阿姨要爭取可能會辛苦一點這樣的話 母親不如將孩子出養給阿姨!若孩子阿姨的年齡有大上孩子二十歲以上阿姨可向法院申請收養 收養了小孩之後 小孩阿姨成了孩子養母 就可取得孩子監護權!
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 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如何辦理認可?雖然不難,但還是有很多人不甚清楚,辦得不合規定,浪費時間,往返奔勞,生出許多週折。現在分別說明如下:
一、收養之意義: 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來作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 利義務是相同的。
二、收養之規定: 關於收養的規定很多,現就主要的列舉說明:
(一) 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但是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的,可以 不訂立書面契約。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 歲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人的同意。
(二) 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是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 時,則可由一人收養。
(三) 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二十歲以上,夫妻有一人年齡不比養子女長二十歲以 上,收養就不合法,法院不會認可。
(四) 直系血親不得收,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 女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不得收養媳婦為養女,岳父母 也不得收養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養妻前夫之子女,妻也可以收養夫前妻 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的輩份不相當的,不得收養。
(五) 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只能給一人收養。因此,先被張三收養,就不能 再被李四收養。
(六) 結了婚的人被收時,應得到配偶即丈夫或妻子的同意。成年的人被收養時,對 本生父母若有不利的情形,也是不可以的。
(七)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兩願離婚後,雖約定子女由母監護,惟父 之監護權僅一時的停止而已,而未成年子女為他人收養又足以發生親屬關係消 滅及變更之效果,自應由父母共同為,始足以保護未成年人權利,若父母對兒 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出養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 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及符合兒童之利益時應認可(兒童福利 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
上面第 1. 點所說的收養契約書,試寫個例子供參考:收養契約 張大公與趙小玉為夫妻,願共同收養李逵、王季所生之子李二寶為養子。雙方喜悅 , 依法訂立本收養契約。收養人張大公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收養人趙小玉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被收養人李玉寶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法定代理人李逵(應得配偶同意者則書同意人) 住×市×街×號法定代理人王秀 住×市×街×號中華民國民國年 ×× 年 ×× 月 ×× 日
三、收養之認可 認可的法院: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認可的人: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一同具狀聲請,欠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之一,是不合規的。
聲請狀向法院購買,一份新臺幣 3 元,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不會寫聲請狀的,可向法院為民服務中心詢問。狀內把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品行、健康狀況等說清楚最好。
隨聲請狀附交的文件: 收養契約。(收養同意書) 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戶籍謄本,應得他人同意者,其同意證明。
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 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財產及健康證明文件。 外國人委託他人辦理時的授權證明、家庭調查及合於外國人本國法的證明。 上述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法院的調查: 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法院應調查當事人確有收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 收養人的品行、能力,是否對被收養人不利,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同意有無 欠缺,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成年人被收養時是否於本生父母不利,均合於規定方始裁定認可。 認可裁定送達:十日內無人抗告確定,聲請人可聲請發給確定證明,持裁定 及確定證明,就可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收養手續就完畢。當然, 沒有辦理戶籍登記,只要經過法院認可後,收養的權利義務就發生了,不因 此而有差異。
http://tpd.judicial.gov.tw/02-01-04.htm 台北地院
收養登記應備證件為何?
1.申請人(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3.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未領證者免)戶口名簿。
4.約定從養母姓者,應提養母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及約定書辦理。
5.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附經當地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或委任書。
6.被收養人需帶1年內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之規格)換領身分證。
http://www.cchr.taipei.gov.tw/cgi-bin/SM_theme?page=45323b9a
監護權,監護權轉移.共同監護權,小孩監護權,監護權改定,監護權官司,監護權轉移如何辦理,監護權到幾歲,離婚小孩監護權
留言列表